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在民事訴訟中推行律師調查令的意見
。2020年修訂)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充分發揮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便于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準確認定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由有關單位或個人保存,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且當事人及訴訟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書證以及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
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實施不影響訴訟代理律師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相關規定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第三條 各級相關單位及其下設或由其管理的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持令律師調查取證。
第四條 申請律師調查令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蓭熣{查令申請書;
。ǘ┦跈辔袝;
。ㄈ┞蓭熓聞账蚍稍鷻C構出具的函件;
。ㄋ模┐砺蓭煹穆蓭焾虡I證復印件。
前款列明材料已提交的無需再次提交。
第五條 律師調查令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砺蓭熜彰、性別、律師執業證編號和所屬律師事務所名稱、聯系方式;
。ǘ┊斒氯诵彰蛎Q、案由、案號;
。ㄈ┙邮苷{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ㄋ模⿺M調查證據的名稱、內容、擬證明的事實;
。ㄎ澹┞蓭煵荒茏孕惺占蛘{取證據的理由;
。┬枰f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律師調查令的申請應當在案件受理后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第七條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由合議庭、獨任法官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的理由、申請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調查證據的范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等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簽發律師調查令。
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簽發律師調查令。發現申請人未提供本意見第四條規定內容的,應當中止審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七日內補正全部缺失內容,逾期未補正的不予簽發。申請人在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審查。
申請人申請的證據名稱或內容不明確的,人民法院不予簽發。經審查決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律師調查令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讣幪柡吐蓭熣{查令編號;
。ǘ┊斒氯诵彰蛎Q;
。ㄈ┞蓭熜彰、性別、律師證編號和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ㄋ模┙邮苷{查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ㄎ澹┬枰{查收集的證據;
。┞蓭熣{查令的有效期間;
。ㄆ撸┖灠l人簽名、簽發日期和院印。
第九條 人民法院向代理律師簽發律師調查令時,應當一并簽發律師調查令回執、使用須知和保密須知。
第十條 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據調查需要、案件復雜程度等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持令律師應當在律師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內完成調查取證事項。期限屆滿,律師調查令自動失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在有效期內完成調查的,在障礙消除后五個工作日內,代理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簽發律師調查令。
第十一條 律師調查令應當由律師調查令載明的任一律師保管、使用。
持令律師應當主動向接受調查人出示律師執業證和律師調查令,并將律師調查令交接受調查人保存。
第十二條 律師調查令不適用于下列證據材料的收集和調。
。ㄒ唬┥婕皣颐孛、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ǘ┳C人證言;
。ㄈ┓ㄔ荷О讣碜诓牧;
。ㄋ模┲俨冒讣碜诓牧;
。ㄎ澹┢飘a申請審查階段被申請人的財產、債權債務狀況;
。┡c待證事實不具關聯性或非必要性的信息;
。ㄆ撸┎粸榻邮苷{查人占有、保管、控制的證據;
。ò耍┢渌灰擞稍V訟代理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
第十三條 律師調查令不得以對方當事人為調查對象。
第十四條 接受調查人應當積極配合持令律師的調查工作。對律師調查令核對無誤后,應當根據律師調查令確定的調查內容及時提供有關證據,在回執上注明材料的名稱、頁數等,由持令律師、參與調查的律師和接受調查人簽字捺印或者蓋章。
接受調查人出具的證據材料為復印件的,應注明“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
接受調查人不能按時提供或無證據材料提供的,應當在律師調查令回執中注明原因。律師調查令確定的調查內容以外的事項,接受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
第十五條 持令律師應當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證據及信息保密。
第十六條 持令律師應當在律師調查令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將持令獲取的全部證據、信息以及接受調查人填寫的律師調查令回執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律師因故未使用律師調查令的,應當在律師調查令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將律師調查令交還人民法院并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通過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限人民法院訴訟使用。需經法定程序質證后,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十八條 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持令律師調查取證的,持令律師應當及時向簽發調查令的人民法院報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向接受調查人發出限期糾正的司法建議,也可視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和公職人員拒不接受調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向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十九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視情節對持令律師予以訓誡、罰款,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對其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構成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卧、變造律師調查令的;
。ǘ﹤卧、變造、隱匿、毀滅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
。ㄈ┥米孕孤、散布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
。ㄋ模├贸致蓭熣{查令收集的證據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影響案件辦理的;
。ㄎ澹├贸致蓭熣{查令收集的證據詆毀對方當事人聲譽的;
。┢渌麨E用律師調查令的情形。
律師事務所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律師出現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第二十條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統一制定律師調查令樣式,建立重慶法院律師調查令信息管理系統;各級法院對本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實行統一編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律師申請調查令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之后頒布的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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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溫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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